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石材銷售合同
訂立合同雙方: 合同編號:
供方:
需方:
供需雙方本著平等互利、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合同,以資雙方信守執行。
一、貨物名稱、規格、數量、價款:
名稱 | 規格(mm) | 單位 | 數量 | 單價 | 金額 | 備注 |
石島紅 | ||||||
皇室玫瑰石材 | ||||||
白麻石材 | ||||||
總計 人民幣(大寫):壹仟零捌拾壹萬伍仟元整 (小寫)10815000.00 |
二、質量要求及驗收方式:
1.按國家頒布的JC/T204-2001和GB/T18601-2001標準執行;天然大理石按JC/T202-2001和JC/T79-2001標準執行。
2、需方所購石材為工程所用規格板或異型的,需方必須向供方提供現場施工布局圖,如因未能提供布局圖而產生的色差,有需方承擔。供、需雙方按雙方確認的尺寸貨圖紙加工和驗收,需方在供方出庫單上簽字即視為質量認可。如規格板或異型與確認的形狀、尺寸有變更的,價格了另議。
3、每次貨到現場3天內,需方應組織人員進行簽單驗收。
三、包裝要求及費用負擔:
1、貨物采用木架加泡沫包裝,由供方負擔。
2、如需對方包裝有特殊要求的,供方按情況收取包裝費用
四、貨物交貨時間、交貨地點:
1、交貨時間:合同簽訂,定金到賬,150天內供貨完畢。
2、交貨地點:上海奉賢區大葉公路6818號
五、付款日期及結算方式:
合同簽訂之日付總貨款5%計540750.00元(作為定金),每次貨到現場后2天內需方應組織驗收并付至總貨款的90%給供方,剩余貨款待供方完畢并且貨物驗收合格后150天內一次性付清。
六、違約責任:
供方違約責任
1、 逾期交貨,沒逾期1日應承擔未能交付部分1‰的違約金。
2、 供方未按需方提供的現場施工排版圖加工,出現的質量問題由供方承擔。
3、 未按合同規定的數量交貨,而需方仍有需要的應照數補交,按逾期交貨處理。完不成合同任務,不能交貨,應承擔未能交付部分的2‰的違約金。
4、 產品錯發到貨地點或接貨單位(接貨人),除按合同規定負責運達到貨地點或接貨單位(接貨人)外,并承擔因此多付的運雜費和造成延期交貨的責任。
需方違約的責任
1、 逾期付款,每逾期1日應承擔未付貨款的1‰的違約金,逾期30日仍未付款的,供方有權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或終止合同,如終止合同應償付供方合同未履行部分貨款總值的5%的違約金。
2、 需方未按規定向供方提供現場施工排版圖而造成色差等質量問題,由需方自行承擔。
3、 中途無故退貨,由雙方根據實際情況商定,同意退貨的,應償付供方部分貨款總值的5%的違約金。
4、 自提產品如未按期提貨,超過30天起每天收取5‰的違約金。
5、 實行送貨或代運的貨物無故拒絕驗收卸貨,應承擔因此造成的損失和運輸費用及罰金,
七、不可抗力:
供、需任何一方如確因不可抗力的原因,不能履行本合同時,應及時向對方通知不能履行、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。在取得有關證明后,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,并全部或者部分免予承擔違約責任。
八、合同的變更或解除:
合同簽訂后,不能擅自變更或解除。如供方遇不可抗拒的原因,確實無法履行合同;需方應市場發生驟變或不能防止的原因,經雙方協商同意后,可予變更或解除,但提出方應提前通知對方,并將“合同變更通知單”寄給對方,辦理變更或解除的手續,如給對方造成損失的,應承擔賠償責任。未辦理變更或解除的手續前,仍按原合同履行。
九、解決辦法:
供、需雙方履行合同,發生糾紛時,應及時協商解決,協商不成時,任何一方均可向雙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。
十、本合同中的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需補充的條款可另附協議書,亦視為合同附件。合同附件與本合同有同等效力。經雙方確認的往來信函、傳真、電子郵件等,將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,具有合同的效力。
十一、本合同為電腦打印文本,非經雙方簽字蓋章確認修改部分,手寫修改一律無效。
十二、本合同一式二份,供、需雙方各執一份,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,合同履行完畢之日起失效
供 方: 需 方:
法定代表: 法定代表:
代 理 人: 代 理 人:
地 址: 地 址:
電 話: 電 話:
開戶銀行: 開戶銀行:
賬 號: 賬 號:
簽訂日期: 年 月 日
簽訂地點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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